
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强顺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京昌市监处罚〔2023〕1028号。具体信息如下: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京昌市监处罚〔2023〕1028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
北京京强顺商贸中心
行政相对人类别
个体工商户
行政相对人代码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92110114MA0159CR7T
工商注册号
组织机构代码
税务登记号
事业单位证书号
社会组织登记证号
相对人证件号码
法定代表人
李菲
违法行为类型
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(九)项
违法事实
经查,当事人2023年4月28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“双 汇牌泡面拍档香肠”(净含量35g,生产日期:2022年12月28日,保质期120天)共计2根,无库存,进货价1.8元/根,销售价2元/根,违法所得4元。当事人2023年6月3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“豫竹牌脆丁壳鸡汁味油炸方便面”(净含量45g,生产日期:2022年12月17日,保质期五个月)共计1包,进货价0.5元/包,销售价1元/包,违法所得1元。上述事实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。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,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、数量、进货日期,以及供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,构成了采购食品未保存记载相关凭证违法行为。
处罚依据
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;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六条
处罚类别
罚款
处罚内容
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决定处罚如下: 1.没收违法所得5元;罚款:2600元;
罚款金额(万元)
0.26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
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
处罚决定日期
2023-09-01
处罚有效期
2099-12-31
公示截止期
2023-12-01
处罚机关
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